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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2-03-09 来源: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:佚名

  N〔2022〕-374号

  各市(州)农业(农牧)农村局:

  为确保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设质量,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根据《关于印发<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>的通知》(川农发〔2021〕118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文件要求,现就2022年开展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监测对象

  2009年—2019年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,包括原省委农工委《关于联合评定命名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的通知》(川农工委〔2017〕106号)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农民合作社。

  二、监测标准和程序

  严格按照《办法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监测工作。

  三、监测要求

  (一)省级示范社要如实提供并填写有关材料,按规定时间上报。填报材料不完整、不准确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,视为监测不合格。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。

  (二)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,会同林草、供销、旅游等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做好省级示范社监测政策宣传,确保每个省级示范社理事长对监测政策知晓到位,严格按照《办法》监测标准和当地市场监管系统登记信息,对省级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、严格把关,做到不漏项、不缺项。要积极主动与发改、财政、税务、市场监管、银保监等单位加强沟通协调,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,形成共识。

  (三)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(1份)及电子版报送我厅。

  1.以市(州)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上报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报告,报告内容包括:监测工作开展情况、监测结果以及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;

  2.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(见附件1)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(见附件2)、省级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(见附件3);

  3.征求当地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(会议纪要、会签文件等);

  4.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表(见附件4)。

  (四)坚持公开公平公正,严格工作程序,认真开展监测工作,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。

  联系人:陈丽娟

  联系电话:028-85505615

  电子邮箱:1160735383@qq.com

  邮寄地址: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

  附件:1.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

     2.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

     3.××市(州)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

     4.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表(格式)

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

  2022年2月22日

  关于开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附件1-4


原文链接:http://nynct.sc.gov.cn/nynct/c100664/2022/2/28/38d2bcb08ad84461b0afb23a4a256e64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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