霍山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
序号 |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|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| 主 要 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|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备注 |
1 | 霍农(种子)罚 〔2023〕2号 | 关于曹*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| 曹* | 3****910020043 |
| 2023年5月8日,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“津北288”玉米种,属于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,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,应当包装后才能销售,当事人擅自拆开玉米种的包装进行零售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:“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、分级、包装。”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:“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:(一)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;”之规定,参照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(2023年)的通知》,结合本案实际,给予行政处罚。 |
|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.5.22 |
|
2 | 霍农(种子)罚 〔2023〕3号 | 关于杜*丽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| 杜*丽 | 3****7408104481 |
| 2023年5月8日,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“延科338”玉米种,属于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,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,应当包装后才能销售,当事人擅自拆开玉米种的包装进行零售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:“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、分级、包装。”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:“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:(一)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;”之规定,参照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(2023年)的通知》,结合本案实际,给予行政处罚。 |
|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.5.22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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